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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擬對公共建筑強制實施屋頂綠化,住宅及工業建筑未納入 | |
| [來源:深圳新黑豹]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7日] | [文章點擊數:4133] | | |
| 上海的學校、醫院、辦公樓、商務樓、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過50米的平屋頂、綠化面積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積的30%。6月16日,《上海市綠化條例修正案(草案)》提請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上海首次從立法層面對實施立體綠化的范圍和比例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上海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為38.43% 《上海市綠化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上海市綠化發展工作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推動作用。截至2014年,上海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為38.43%,森林覆蓋率為14.04%,濕地保有率為32.32%,義務植樹盡責率超過80%,全市立體綠化面積已超過200萬平方米。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長陸月星在對《 修正案(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建筑密度高,環境壓力大,綠化發展與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較為突出立體綠化相對于傳統的地面綠地模式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綠化模式,不僅有利于緩解城市“熱島”效應,減輕城市雨水排泄壓力,凈化城市空氣,改善景觀效應,而且可以實現建筑節能。緩解綠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態價值和經濟效益。 陸月星表示,現行《上海市綠化條例》對發展立休綠化以鼓勵為引導方向,剛性約束力較為欠缺,此后雖然出臺了《關于推進本市立體綠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對上海立體綠化的實施重點,措施、分工提出了要求,此次《 修正案(草案)》是首次對相應內容以法律形式進行固化和完善。 《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于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過50米的平屋頂、要求屋頂綠化面積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積的30%;中心城內的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改建、擴建的,也按照上述要求實施立體綠化。 同時還規定,對于城市化地區新建的快速路、軌道交通、立交橋、過街天橋的橋柱和聲屏障,以及道路護欄(隔離欄)、擋土墻、防汛墻、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設施,同樣要求應當實施立體綠化,但前提是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范圍和結構安全。 住宅、工業建筑未納入強制實施范圍 陸月星解釋,30%的公共建筑屋頂綠化比例是經過專家論證,以建筑的屋頂附屬設施占用面積為比例的基礎數據,結合上海現在立體綠化實例以及國外立體綠化實施做法,最終予以明確的。 《 修正案(草案)》所指的公共建筑包括學校、醫院、辦公樓、商務樓、影劇院、體育場等,不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陸月星解釋,之所以沒有將居住建筑、工業建筑納入強制實施立體綠化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居住建筑如住宅小區、公寓樓等,實施立體綠化涉及公共部位產權和業主意愿等因素,而且其屋頂結構、形態比較復雜,立體綠化日常養護較為困難,目前尚不宜強制推廣。工業建筑由于受到生產類型、功能用途、材料結構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建筑承重、防水隔熱、水分涵養、有毒有害物質揮發等方面不利于立體綠化建設和維護,可行性較差。 在對立體綠化提出強制性要求的基礎上,《 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三項具體管理要求,包括:在立體綠化建設階段,要求立體綠化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完成,并在竣工驗收后報關立體綠化竣工圖;要求立體綠化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單位作為養護單位,對已建成的立體綠化要予以嚴格保護,禁止占用或者拆除。如因擴建、修繕需要,在完工后,被占用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占用、拆除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原有立體綠化的,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以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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