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防水網
關于選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的說明
各有關單位:
地下工程由于深埋在地下,時刻受地下水的滲透作用,如防水問題處理不好,致使地下水滲漏到工程內部,將會危及到地下結構的安全,影響人們在工程內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依據《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8)第3.1.3、3.1.4條規定,以及《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術規范》(SJG19)第8.1.1條的有關規定,地下工程除防水混凝土主體設防外,應在迎水面設置柔性防水層,以抵御結構混凝土開裂和堵塞其表面毛細孔,阻止地下水浸入到結構中,提高結構的耐久性。
因此,地下防水工程迎水面主體結構應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做外防水。若遇地下水無腐蝕、氡含量不超標,或抗浮樁多,不利于保證柔性防水層的施工質量等實際情況,在工程的各責任主體均無異議的前提下,底板可選擇內防處理,但須在以下幾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⑴ 嚴格控制地下室底板的混凝土質量,應增加混凝土的抗裂措施和加大保護層厚度;
⑵ 對混凝土所產生的缺陷,尤其是≥0.3mm的裂縫,須進行修補和注漿處理;
⑶ 選擇符合GB18445質量指標要求的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并保證其用量≥1.5kg/㎡;
⑷ 增加5-8mm厚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
(5)必要時,在地下室底板上增設排疏水系統。
特此說明。
深圳市土木建筑學會防水專業委員會
深圳建筑防水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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